FBA头程国际货运中的FCR与提单有什么不同呢?
2021-05-26 15:10
FCR与提单全是国际货运中常用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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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下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建议采用的单据,从其字面上意思看,该单据仅是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到货品后开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依据FIATA开具的FCR样本和FCR的采用具体情况,货物运输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明显部位记述:“我们根据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品放置收货人操控下或交由收货人。
在FCR仅记述“将货品放置收货人操控下”时,货物运输代理人与收货人相互间属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货物运输代理人依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品、开展拼柜、租船订舱等,这时FCR仅具备货品收据的作用,并非海洋货物运输单证,与提单的差别不言而喻。
但当FCR记述“将货品交由收货人”,即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诺依照FCR记述的运输要求“运送”货品至目的地时,则货物运输代理人事实上处在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作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中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归属于“提单之外的单证”。
中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之外的单证是
海洋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收到该单证中列出货品的初阶段证据。不难看出,货物运输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共同之处,均是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收到货品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的单证,而FCR不具备此项特性。
中国海商法明文规定,提单中注明向记名人交付货品,或是依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品,或是向提单持有者交付货品的条款,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品的保证。因而,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品,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品,假如并不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品交给提单持有者。假如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品则应对依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因而遭到的亏损负赔偿责任。
而中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之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品的保证,因而承运人不凭FCR将货品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FCR通常都是在正面明显部位明确记述“货品将直接发送收货人”,要是托运人接收了该单据,即应受此项约定的约束,因而承运人不凭FCR将货品交付给收货人也并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使用 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品既不违法也并不违约,不必对托运人因而受到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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